馬來西亞房產法令
根據1965年國家土地法典,非馬來西亞公民或外國公司在購買任何房產前,必須獲得州政府的事先批准。由於各州政府對非公民所設下的最低購買價格各異,因此在達致任何協議前,必須向有光政府機關查詢。
馬來西亞對於外國投資者沒有太多的規定,唯一的規定是海外投資者不可以購買RM500,000以下的房地產以及那些保留給馬來西亞原著民的房地產。最低房地產銷售價格根據個別州屬會有所改變。
不像其他的國家,海外投資者可以把所購買的房地產註冊在自己的名下,這個條列更為自由與方便也充分保護海外投資者的權益。只要海外投資者購買房屋自居,大馬銀行業也提供貸款的便利。
在大馬法律下,海外投資者享有和大馬人同等的保護。所有的發展商必須是合法的,所有的買賣合約也必鬚根據標準格式草擬。根據條列,所有從購物者或銀行收取的錢必須存進在馬來西亞合法銀行所開定的特定戶口,所有的款項只可以用以支付營銷宣傳和完成該項建築計劃。
在買賣合約裡有一個條例規定所有的發展商必須在24個月完成landed property 或在36個月裡完成strata property ,如有任何發展商不能在特定的期限裡完成,發展商必須做出賠償。購買價需在建築師的證明下根據現有的模式支付給發展商。買賣條約也規定24個月的地產缺陷負責期以便整修有問題的部分。
馬來西亞普遍上比較寬容,極端主義不是重要的問題。英文在馬來西亞被廣泛使用在所有的溝通和法律文件。馬來西亞法律是根據英國法律編寫,法律程序透明,讓海外投資者安心。
不像其他的國家,海外投資者可以把所購買的房地產註冊在自己的名下,這個條列更為自由與方便也充分保護海外投資者的權益。只要海外投資者購買房屋自居,大馬銀行業也提供貸款的便利。
在大馬法律下,海外投資者享有和大馬人同等的保護。所有的發展商必須是合法的,所有的買賣合約也必鬚根據標準格式草擬。根據條列,所有從購物者或銀行收取的錢必須存進在馬來西亞合法銀行所開定的特定戶口,所有的款項只可以用以支付營銷宣傳和完成該項建築計劃。
在買賣合約裡有一個條例規定所有的發展商必須在24個月完成landed property 或在36個月裡完成strata property ,如有任何發展商不能在特定的期限裡完成,發展商必須做出賠償。購買價需在建築師的證明下根據現有的模式支付給發展商。買賣條約也規定24個月的地產缺陷負責期以便整修有問題的部分。
馬來西亞普遍上比較寬容,極端主義不是重要的問題。英文在馬來西亞被廣泛使用在所有的溝通和法律文件。馬來西亞法律是根據英國法律編寫,法律程序透明,讓海外投資者安心。
馬來西亞房產法令簡介
馬來西亞各州的產權登記制是採用澳洲托化斯制度(TORRENS SYSTEM)**,並且由各州土地局以及土地和礦業部門統一監管。
馬來西亞各州的產權登記制是採用澳洲托化斯制度(TORRENS SYSTEM)**,並且由各州土地局以及土地和礦業部門統一監管。
基本上,在馬來西亞的房地產產權可以分成三種:
(一) 永久產權:產權屬永久性的(永久世襲房產)
(二) 有效年限產權:普遍稱為99 年產權– 由州政府掌有土地所有權,租期為30 年, 60 年或99
(一) 永久產權:產權屬永久性的(永久世襲房產)
(二) 有效年限產權:普遍稱為99 年產權– 由州政府掌有土地所有權,租期為30 年, 60 年或99
年。在規定期限內,土地可以轉讓、買賣。當有效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物無償歸
政府所有。但當期限即將到期時土地
租用者也可以向州政府申請續用,並向其繳交所需的費用。
租用者也可以向州政府申請續用,並向其繳交所需的費用。
(三)馬來人或土著保留產權,土地只能為馬來人或土著所擁有。
除此之外,身為房地產投資者也必須知道什麼是總產權, 個人產權或分層產權。
(一)總產權: 在開發商得到准證以開發一片土地的時候,土地局將會頒發一張屬於整個開發
計劃的總產權給開發商。當開發工程完畢後,房屋個別單位將會交付給房產購買者。同時,開發商將會開始向土地局申請個別產權。
(二)個人產權: 通常用於有地房地產並由1965 年國家土地法典發出。
(三)分層產權: 通常用於多層建築物如公寓、高級公寓、商業樓、甚至延伸至有地私人籬笆/
(三)分層產權: 通常用於多層建築物如公寓、高級公寓、商業樓、甚至延伸至有地私人籬笆/
門閘以及守衛的購買者。
以上三種產權皆擁有同等法律效應,並享有同等的權利保護。
以上三種產權皆擁有同等法律效應,並享有同等的權利保護。
**托侖斯登記制(The torrens System), 也稱澳洲登記制,又稱權狀交付主義(the
Land Transfer system)。
此登記制度為托侖斯爵士於1858年在澳洲首創。托倫斯是海關稅務員,後任南澳洲登記長,因熟悉船舶登記法律,由船舶登記的觀念類推構想,創立此種登記制度。托倫斯登記特點於權利登記制類似。採用托倫斯登記方法的國家或地區有澳大利亞、英國、愛爾蘭、加拿大、美國少數州、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南非、蘇丹等。
此登記制度為托侖斯爵士於1858年在澳洲首創。托倫斯是海關稅務員,後任南澳洲登記長,因熟悉船舶登記法律,由船舶登記的觀念類推構想,創立此種登記制度。托倫斯登記特點於權利登記制類似。採用托倫斯登記方法的國家或地區有澳大利亞、英國、愛爾蘭、加拿大、美國少數州、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南非、蘇丹等。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